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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規則1 縮寫
- 1.1. 縮寫的意義
規則2 某些文字的解釋
- 2.1 「申請人」
- 2.2 「代理人」
- 2.2-1 「共同代表」
- 2.3 「簽名」
第二章 本條約第一章的規則
規則3 申請書(格式)
- 3.1 申請書表格
- 3.2 表格的取得
- 3.3 檢查清單
- 3.4 細節
規則4 申請書(內容)
- 4.1 強制及選擇的內容;簽名
- 4.2 請求
- 4.3 發明名稱
- 4.4 姓名及住址
- 4.5 申請人
- 4.6 發明人
- 4.7 代理人
- 4.8 共同代表
- 4.9 指定國家、保護種類、國內專利及區域專利
- 4.10 優先權主張
- 4.11 與先前檢索、繼續或部分繼續或所依附申請案或授予的關聯
- 4.12 [刪除]
- 4.13 [刪除]
- 4.14 [刪除]
- 4.14-1 選擇國際檢索機構
- 4.15 簽名
- 4.16 某些文字的音譯或翻譯
- 4.17 與本
規則51-1(a)項(i)至(v)規定國內要求有關的聲明
- 4.18 其他項目
規則5 說明書
- 5.1 說明書的方式
- 5.2 核甘酸及/或胺基酸序列的揭露
規則6 申請專利範圍
- 6.1 申請專利範圍的數量及編號
- 6.2 與國際申請案其他部分的關聯
- 6.3 申請專利範圍的方式
- 6.4 附屬項
- 6.5 新型專利
規則7 圖式
- 7.1 流程圖及圖表
- 7.2 期限
規則8 摘要
- 8.1 摘要的內容與形式
- 8.2 數字
- 8.3 撰寫原則
- 8.3 撰寫原則
規則9 應避免使用的用語
- 9.1 定義
- 9.2 發現違反規定的情形
- 9.3 本條約第二十一條第(6)項的定義
規則10 術語及符號
- 10.1 術語及符號
- 10.2 一致性
規則11 國際申請案的實體要件
- 11.1 份數
- 11.2 適合重製
- 11.3 應使用的材料
- 11.4 不同的紙張
- 11.5 紙張尺寸
- 11.6 邊緣
- 11.7 紙張編號
- 11.8 行數編號
- 11.9 文字撰寫
- 11.10 文字中的圖式、公式、表格
- 11.11 圖式中的文字
- 11.12 變更等
- 11.13 圖式的特殊要求
- 11.14 後提文件
規則12 國際申請案的語文及為國際檢索與國際公告的翻譯
- 12.1 國際申請案接受的語文
- 12.2 變更國際申請案時使用的語文
- 12.3 為國際檢索的翻譯
- 12.4 為國際公告的翻譯
規則13 發明單一性
- 13.1 要件
- 13.2 視為具備發明單一性要件的情形
- 13.3 認定發明單一性不受到申請專利範圍方式的影響
- 13.4 附屬項
- 13.5 新型專利
規則13-1 生物材料相關的發明
規則13-1 生物材料相關的發明
- 13-1.1定義
- 13-1.2 說明(一般)
- 13-1.3 提及:內容、未包含提及或標示
- 13-1.4 提及:提供標示的期限
- 13-1.5 為一個或多個指定國的提及及標示;為不同指定國的不同寄存;向被通知以外的寄存機構寄存
- 13-1.6 提供樣本
- 13-1.7 國內要件;通知及公告
規則13-2核甘酸及/或氨基酸的序列表
- 13-2.1 向國際機構提供序列表
- 13-2.2 向指定局提供序列表
規則14 轉交費
- 14.1 轉交費
規則15 國際申請費
- 15.1 國際申請費
- 15.2 額度
- 15.3 [刪除]
- 15.4 繳納期限;應繳金額
- 15.5 [刪除]
- 15.6 退費
規則16 檢索費
- 16.1 要求繳納檢索費的權利
- 16.2 退費
- 16.3 部分退費
規則16-1.1 寬延繳費期限
- 16-1.1 受理局的通知
- 16-1.2 滯納金
規則17 優先權文件
- 17.1 提供先前國內或國際申請案影本的義務
- 17.2 影本的取得
規則18 申請人
- 18.1 住所及國籍
- 18.2 [刪除]
- 18.3 二位或二位以上申請人
- 18.4 與國內法對申請人要求相關的資訊
規則19 受理局
- 19.1 向哪一個受理局申請
- 19.2 二位或二位以上申請人
- 19.3 任務委任給其他受理局的公告
- 19.4 轉交國際申請案予作為受理局的國際局
規則20 國際申請案的收受
- 20.1 日期及編號
- 20.2 在不同日期收受
- 20.3 改正後的國際申請案
- 20.4 依據本條約第十一條第(1)項規定的認定
- 20.5 肯定認定
- 20.6 通知改正
- 20.7 否定認定
- 20.8 受理局的錯誤
- 20.9 為申請人認證的影本
規則21 準備影本
- 21.1 受理局的責任
規則22 轉交登記影本及翻譯
- 22.1 程序
- 22.2 [刪除]
- 22.3 本條約第十二條第(3)項規定的期限
規則23 轉交檢索影本、翻譯及序列表
- 23.1 程序
規則24 國際局收受登記影本
- 24.1 [刪除]
- 24.2 通知收到登記影本
規則25 國際檢索機構收受檢索報告
- 25.1 通知收到檢索影本
規則26 由受理局檢查或向該局改正國際申請案的某些要件
- 26.1 檢查的期限
- 26.2 改正的期限
- 26.2-1 檢查本條約第十四條第(1)項(a)款第(i)目及第(ii)目規定的要件
- 26.3 檢查本條約第十四條第(1)項第(a)款第(v)目規定的實體要件
- 26.3-1 依據本條約第十四條第(1)項第(b)款規定通知改正本
規則11規定的瑕疵
- 26.3-2 通知改正本條約第三條第(4)項第(i)款規定的瑕疵
- 26.3-1 依據本條約第十四條第(1)項第(b)款規定通知改正本
- 26.4 程序
- 26.5 受理局的決定
- 26.6 欠缺的圖式
規則26-1 改正或增加優先權主張
- 26-1.1 改正或增加優先權主張
- 26-1.2 通知改正優先權主張的瑕疵
規則26-2 改正或增加依據本規則4.17規定所作的聲明
- 26-2.1 聲明的改正或增加
- 26-2.2 聲明的處理
規則27 未繳納規費
- 27.1 規費
規則28 國際局發現的瑕疵
- 28.1 通知某些瑕疵
規則29 國際申請案視為撤回
- 29.1 受理局認定
- 29.2 [刪除]
- 29.3 請受理局注意某些事實
- 29.4 受理局通知申請人其有意依據本條約第十四條第(4)項規定提出宣告
規則30 本條約第十四條第(4)項規定的期限
- 30.1 期限
規則31 本條約第十三條要求的影本
- 31.1 要求提供影本
- 31.2 準備影本
規則32 延伸國際申請案的效力至某些繼受國
- 32.1 延伸國際申請案至繼受國
- 32.2 延伸效力至繼受國
規則33 國際檢索的相關習知技術
- 33.1 國際檢索的相關習知技術
- 33.2 國際檢索應包括的領域
- 33.3 國際檢索的方向
規則34 最少的文件
- 34.1 定義
規則35 可受理的國際檢索機構
- 35.1 僅一個國際檢索機構可受理時
- 35.2 有數個國際檢索機構可受理時
- 35.3 國際局依據本
規則19.1(a)(iii)規定是受理局時
規則36 國際檢索機構的最低要件
- 36.1 最低要件的定義
規則37 欠缺或有瑕疵的發明名稱
- 37.1 欠缺發明名稱
- 37.2 確定發明名稱
規則38 欠缺或有瑕疵的摘要
- 38.1 欠缺摘要
- 38.2 確定摘要
規則39 本條約第十七條第(2)項第(a)款第(i)目規定的標的
- 39.1 定義
規則40 欠缺發明單一性(國際檢索)
- 40.1 通知繳費
- 40.2 額外費用
- 40.3 期限
規則41 國際檢索以外的早期檢索
- 41.1 使用結果的義務;退費
規則42 國際檢索的期限
- 42.1 國際檢索的期限
規則43 國際檢索報告
- 43.1 標示
- 43.2 日期
- 43.3 分類
- 43.4 語文
- 43.5 引用
- 43.6 檢索領域
- 43.7 關於發明單一性的說明
- 43.8 檢索人員
- 43.9 額外項目
- 43.10 格式
規則43-1 國際檢索機構的書面意見
- 43-1.1 書面意見
規則44 轉交國際檢索報告及書面意見等
- 44.1 報告、聲明及書面意見的影本
- 44.2 發明名稱或摘要
- 44.3 引用文件的影本
規則44-1 國際檢索機構可專利性國際初步審查報告
- 44-1.1 製作報告;轉交申請人
- 44-1.2 通知指定局
- 44-1.3 為指定局翻譯
- 44-1.4 對翻譯的意見
規則44-2 書面意見、報告、翻譯及對翻譯的意見的保密性質
- 44-2.1 保密性質
規則45 國際檢索報告的翻譯
- 45.1 語文
規則46 向國際局申請修改申請專利範圍
- 46.1 期限
- 46.2 向何處提出
- 46.3 修改使用的語文
- 46.4 聲明
- 46.5 修改的格式
規則47 通知指定局
- 47.1 程序
- 47.2 影本
- 47.3 語文
- 47.4 在國際公告前依據本條約第二十三條第(2)項規定提出明確請求
規則48 國際公告
- 48.1 形式
- 48.2 內容
- 48.3 公告使用的語文
- 48.4 應申請人的請求提前公告
- 48.5 國內公告的通知
- 48.6 宣布某些事實
規則49 本條約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影本、翻譯及費用
- 49.1 通知
- 49.2 語文
- 49.3 本條約第十九條規定的聲明;本
規則13-1.4規定的標示
- 49.4 使用國內格式
- 49.5 翻譯的內容與實體要件
- 49.6 在未履行本條約第二十二條規定行為後恢復權利
規則49-1 標示為國內處理目的所尋求的保護
- 49-1.1 選擇某些保護
- 49-1.2 提供標示的期限
規則50 本條約第二十二條第(3)項規定的權限
- 50.1 權限的行使
規則51 指定局的審查
- 51.1 請求提供影本的期限
- 51.2 通知影本
- 51.3 繳納國內規費及提供翻譯的期限
規則51-1 本條約第二十七條允許的某些國內要件
- 51-1.1 允許的某些國內要件
- 51-1.2 不得要求提供文件或證據的某些情況
- 51-1.3 遵守國內要件的機會
規則52 向指定局申請修改申請專利範圍、說明書及圖式
- 52.1 期限
第三章 本條約第二章的規則
規則53 請求(格式)
- 53.1 格式
- 53.2 內容
- 53.3 請求
- 53.4 申請人
- 53.5 代理人或共同代表
- 53.6 標示國際申請案
- 53.7 選擇國家
- 53.8 簽名
- 53.9 與修改有關的聲明
規則54 可提出請求的申請人
- 54.1 住所及國籍
- 54.2 請求權
- 54.3 向作為受理局的國際局提出國際申請案
- 54.4 不可提出請求的申請人
規則54-1.1 提出請求的期限
規則55 語文(國際初步審查)
- 55.1 請求使用的語文
- 55.2 國際申請案的翻譯
- 55.3 修改的翻譯
規則56 [刪除]
規則57 處理費
- 57.1 繳費義務
- 57.2 額度
- 57.3 繳納期限;應繳金額
- 57.4 [刪除]
- 57.5 [刪除]
- 57.6 退費
規則58 初步審查費
- 58.1 要求繳費的權利
- 58.2 [刪除]
- 58.3 退費
規則58-1 寬延繳費期限
- 58-1.1 國際初步審查機構通知繳納
- 58-1.2 滯納金
規則59 可受理國際初步審查的機構
- 59.1 依據本條約三十一條第(2)項第(a)款規定提出的請求
- 59.2 依據本條約三十一條第(2)項第(b)款規定提出的請求
- 59.3 將請求轉交可受理的國際初步審查機構
規則60 請求的某些瑕疵
- 60.1 請求的瑕疵
- 60.2 [刪除]
規則61 通知請求及選定
- 61.1 通知國際局及申請人
- 61.2 通知選定局
- 61.3 通知申請人
- 61.4 在公報公告
規則62 提供國際初步審查機構國際檢索機構書面意見的影本及依據本條約第十九條所作修改的影本
- 62.1 國際檢索機構書面意見的影本及在提出請求前所作修改的影本
- 62.2 在請求後所作修改
規則62-1 為國際初步審查機構翻譯國際檢索機構的書面意見
- 62-1.1 翻譯及意見
規則63 國際初步審查機構的最低要件
- 63.1 最低要件的定義
規則64 對習知技術的國際初步審查
- 64.1 習知技術
- 64.2 非書面揭露
- 64.3 某些已公告的文件
規則65 進步性或非顯而易見性
- 65.1 與習知技術的關係
- 65.2 相關日期
規則66 國際初步審查機構的程序
- 66.1 國際初步審查的基礎
- 66.1-1 國際檢索機構的書面意見
- 66.2 國際初步審查機構的書面意見
- 66.3 正式回覆國際初步審查機構
- 66.4 提出修改或辯證的其他機會
- 66.4-1 考慮所提出的修改或理由
- 66.5 修改
- 66.6 與申請人的非正式溝通
- 66.7 被主張優先權之先前申請案的影本及翻譯
- 66.8 修改的格式
- 66.9 修改使用的語文
規則67 本條約第三十四條第(4)項第(a)款第(i)目規定的標的
- 67.1 定義
規則68 欠缺發明單一性(國際初步審查)
- 68.1 不通知限制申請專利範圍或繳納費用
- 68.2 通知限制申請專利範圍或繳納費用
- 68.3 額外規費
- 68.4 未充分限制申請專利範圍時的程序
- 68.5 主要發明
規則69 國際初步審查的開始及期限
- 69.1 國際初步審查的開始
- 69.2 國際初步審查的期限
規則70 國際初步審查機構所作可專利性國際初步審查報告(國際初步審查報告)
- 70.1 定義
- 70.2 報告的基礎
- 70.3 標示
- 70.4 日期
- 70.5 分類
- 70.6 依據本條約第三十五條第(2)項規定的表示
- 70.7 依據本條約第三十五條第(2)項規定的引用
- 70.8 依據本條約第三十五條第(2)項規定的解釋
- 70.9 非書面的揭露
- 70.10 某些已公告的文件
- 70.11 提及修改
- 70.12 提及某些瑕疵及其他事項
- 70.13 關於發明單一性的說明
- 70.14 審查人員
- 70.15 格式;標題
- 70.16 報告的附件
- 70.17 報告及附件所使用的語文
規則71 轉交國際初步審查報告
- 71.1 收受人
- 71.2 引用文件的影本
規則72 國際初步審查報告及國際檢索機構書面意見的翻譯
- 72.1 語文
- 72.2 提供申請人翻譯的影本
- 72.2-1 翻譯國際檢索機構依據本
規則43-1.1規定所作書面意見
- 72.2-1 翻譯國際檢索機構依據本
- 72.3 對翻譯的意見
規則73 通知國際初步審查報告或國際檢索機構的書面意見
- 73.1 準備影本
- 73.2 通知選定局
規則74 翻譯及轉交國際初步審查報告的附件
- 74.1 翻譯的內容與轉交的期限
規則75 [刪除]
規則76 本條約第三十九條第(1)項規定的影本、翻譯及費用;翻譯優先權文件
- 76.1 [刪除]
- 76.2 [刪除]
- 76.3 [刪除]
- 76.4 翻譯優先權文件的期限
- 76.5 適用本
規則22.1(g)、47.1、49、49-1及51-1
規則77 本條約第三十九條第(1)項第(b)款規定的權限
- 77.1 權限的行使
規則78 向選定局申請修改申請專利範圍、說明書及圖式
- 78.1 期限
- 78.2 [刪除]
- 78.3 新型專利
第四章 本條約第三章的規則
規則79 日曆
- 79.1 表示日期
規則80 期限的計算
- 80.1 以年表示的期間
- 80.2 以月表示的期間
- 80.3 以日表示的期間
- 80.4 當地日期
- 80.5 屆滿日為非工作日或法定假日
- 80.6 文件的日期
- 80.7 工作日的結束
規則81 修改本條約規定的期限
- 81.1 提案
- 81.2 大會決定
- 81.3 通信投票
規則82 郵件服務失常
- 82.1 郵件遲延或遺失
- 82.2 郵件服務中斷
規則82-1 指定國或選定國寬延貽誤的期限
- 82-1.1 本條約第四十八條第(2)項規定「任何期限」的意義
- 82-1.2 恢復權利及本條約第四十八條第(2)項適用的其他規定
規則82-2 改正受理局或國際局的錯誤
- 82-2.1 有關國際申請日及優先權主張之錯誤
規則83 在國際機構執行業務的權利
- 83.1 權利的證明
- 83.1-1 當國際局是受理局時
- 83.2 告知
第五章 本條約第五章的規則
規則84 代表的費用
- 84.1 由政府負擔
規則85 大會欠缺法定人數
- 85.1 通信投票
規則86 公報
- 86.1 內容及形式
- 86.2 語文;接觸公報的管道
- 86.3 頻率
- 86.4 銷售
- 86.5 標題
- 86.6 其他細節
規則87 出版品
- 87.1 國際檢索機構及初步審查機構
- 87.2 國家專利局
規則88 本規則的修正
- 88.1 一致性要求
- 88.2 [刪除]
- 88.3 要求不得有某些國家反對
- 88.4 程序
規則89 行政指示
- 89.1 範圍
- 89.2 來源
- 89.3 公告及生效
第六章 其他與本條約有關的規則
規則89-1 以電子形式或電子方法提出、處理及通知國際申請案及其他文件
- 89-1.1 國際申請案
- 89-1.2 其他文件
- 89-1.3 不同局之間的通知
規則89-2 以書面提出文件的電子複本
- 89-2.1 以書面提出文件的電子複本
規則90 代理人及共同代表
- 90.1 委任代理人
- 90.2 共同代表
- 90.3 代理人及共同代表行為的效力或與其有關行為的效力
- 90.4 委任代理人或共同代表的方式
- 90.5 一般委任狀
- 90.6 撤回及中止
規則90-1 撤回
- 90-1.1 撤回國際申請案
- 90-1.2 撤回指定
- 90-1.3 撤回優先權主張
- 90-1.4 撤回請求或選定
- 90-1.5 簽名
- 90-1.6 撤回的效力
- 90-1.7 本條約第三十七條第(4)項第(b)款規定的授權
規則91 文件的明顯錯誤
- 91.1 改正
規則92 通訊
- 92.1 需要提出信件及簽名
- 92.2 語文
- 92.3 國家專利局及政府間組織所作的郵遞
- 92.4 使用電報、電子印表機、傳真等
規則92-1 記錄申請書或請求中某些標示的變更
- 92-1.1 國際局記錄變更
規則93 記錄與檔案的保管
- 93.1 受理局
- 93.2 國際局
- 93.3 國際檢索機構及初步審查機構
- 93.4 重製
規則93-1 文件通知的方式
- 93-1.1 因申請而通知;經由數位圖書館通知
規則94 接觸檔案
- 94.1 接觸國際局保管的檔案
- 94.2 接觸國際初步審查機構保管的檔案
- 94.3 接觸選定局保管的檔案
規則95 翻譯的取得
- 95.1 提供翻譯的影本
規則96 規費表
- 96.1 附屬本
規則的規費表
規費表
- 過渡安排
- 說明1:
規則4.10(a)及(b)
- 說明2:
規則15.4
- 說明3:
規則47.1(c)及(e)
- 說明4:
規則49.6(a)至(e)
- 說明5:
規則53.2
- 說明6:
規則53.4
- 說明7:
規則53.7
- 說明8:
規則56
- 說明9:
規則60.1
- 說明10:
規則60.2
- 說明11:
規則61.1
- 說明12:
規則61.1(c)
- 說明13:
規則61.2
- 說明14:
規則70.16
- 說明15:
規則90-1.5(b)
- 說明16:
規則94
- 說明17:
規則94.1(c)
- 說明18:規費表
- 規費表
- 說明19:規費表,第2項
- 說明20:規費表,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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